惠州2011年3月4日電 /美通社亞洲/ -- 我國照明產業(yè)的明星企業(yè) --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士照明)在發(fā)展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時,眾多借光者投下了難以揮之的陰影。日前,國家工商總局下發(fā)專門通知,召開部署查處“傍名牌”不正當競爭案件工作會議,重點督辦性質較為惡劣、影響范圍較廣的“傍名牌”典型案件,給雷士照明帶來新的光明,雷士照明毅然決然地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政府主管部門和司法機構,嚴厲打擊多種侵犯“雷士”、“NVC”注冊商標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遏制了侵權違法勢頭,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和企業(yè)自身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雷士照明(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國照明行業(yè)領袖品牌企業(yè),其“雷士”商標先后被授予“中國弛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等榮譽,是國內較大的一家照明供應商。雷士照明自1998年成立以來,在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尤其隨著2010年5月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雷士海外市場的不斷擴張,不僅在中國國內,而且在全球照明市場上均擁有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然而,多年來,伴隨著雷士照明的不斷成長和品牌影響力的提升,社會上也出現一些企業(yè)也傍靠“雷士”品牌、假冒“雷士”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侵權現象,這嚴重侵害了雷士照明的合法權益和廣大雷士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給廣大消費者帶來極大困擾和誤導。2010年,雷士照明通過訴訟,對“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和“江蘇雷士照明有限公司”這兩家企業(yè)冒用“雷士”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向法院提出訴訟,最終兩起訴訟分別取得二審和一審勝訴。這兩家侵權企業(yè)敗訴,被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被判決賠償雷士照明(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15萬元和10萬元的經濟損失。
1、起訴“上海雷士”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經雷士照明起訴,2010年2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上海雷士”立即停止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宣傳資料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業(yè)名稱。要求其經銷商立即停止銷售含有“雷士”文字的假冒“雷士”產品,并停止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上海雷士”生產的含有“雷士”文字的侵權產品和含有“雷士”文字的企業(yè)名稱。且判決“上海雷士”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上海雷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重慶高院2010年7月9日以“(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133號”《民事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爆F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
2、起訴“江蘇雷士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經雷士照明起訴,2006年10月23日,作為同行競爭者的江蘇雷士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與原告字號和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雷士”作為字號向工商機關申請登記“江蘇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并將該企業(yè)名稱作為商業(yè)標識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宣傳資料、公司網站等商業(yè)活動中進行廣泛的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江蘇雷士公司與原告存在關聯(lián)企業(yè)或者許可使用等特定聯(lián)系,這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初字第182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蘇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業(yè)名稱從事照明器等產品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二、被告羅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江蘇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惠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十萬元。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維權聲明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國最具影響力的照明應用解決方案和照明產品提供商之一,產品涉及商業(yè)照明、辦公照明、家居照明、戶外照明、LED、光源電器、電工等領域。雷士的照明產品和應用解決方案被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著名工程和品牌所選擇。
雷士一直以來十分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雷士擁有國家實用新型專利(ZL 2007 2 0058004.0…)、外觀設計專利(ZL 2006 3 0052724.7…)等近80項。2008年,“雷士”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上述馳名商標和注冊商標受中國法律保護。任何未經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許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標或其近似商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在此,我們嚴正聲明: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是“雷士”、“NVC”馳名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唯一合法持有人,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包含“雷士”字號的所謂“上海雷士”、“江蘇雷士”、“嘉興雷仕”、“樂清雷士”、“日本雷士”、“光大雷士”等,均不是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其生產銷售的“雷士”產品也不是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授權企業(yè)生產的雷士產品。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曾對各種侵犯雷士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了多次查處和打擊。人民法院已先后于2008年至2010年底判決“樂清雷士”、“上海雷士”、“江蘇雷士”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雷士”字樣的企業(yè)名稱,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JAPAN LEISHI”、“雷士”字樣的侵權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消費者到雷士專賣店購買雷士產品,更多詳情歡迎致電雷士服務熱線:800-830-3995。
任何關于“雷士”、“NVC”等知識產權保護的事宜,請直接與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監(jiān)察部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監(jiān)察部
電話:0752-278662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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