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線上和線下之分,“我們”就是互聯
美通說傳播編者按:本文提出了大數據用于營銷的一個有趣的觀點,即消費者的數據(特指數字生物識別信息)在被廣告主利用的同時,反之消費者自身也可以利用這些數據來為自己“謀利”。你認同嗎?
在今年 SXSW 上的一場非常有趣的討論中,來自 IBM 的 Jeff Jonas 闡述了一個令人信服的觀點:我們的位置信息已經被應用在數字生物識別上。另有作者通過發(fā)表在《自然》雜志上的一篇文章表述到:通過每小時接收的個體位置信息,他們僅需要其中的四個時空點便可完成 95% 的個體識別。如果我們相信上述的內容,接下來我們又會面臨另一個顯著而緊迫問題:我們的數字生物識別信息歸誰所有?
例如,涉及到市場營銷時,我們不再是離散的個體,我們將變成彼此關聯的實時數據流。這里的數字生物識別信息不再是單個的對象,它變成了一個動態(tài)的、接近于無限的關于 ” 你 ” 的數據流。該數據流被實時追蹤、交易,并被用來重新指向你。
在 2012 年,關注個人隱私問題的社會學家、政治家 Malte Spitz 起訴他的手機供應商,原因是他們偷偷收集了他的個人位置信息。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時也成了大家討論的話題。個人信息可以被隨意收集,部分原因是由于政府部門在數字領域的緩慢動作。但這其實也是因為,我們也不知道立法機構規(guī)定了這些東西后對我們有什么用。
上面提到的數字生物識別,與有效的立法結合的關鍵是:獨立的個體如何盡快掌控他們自己的數據流。而這也將完全改變我們創(chuàng)造服務,出售產品以及投放廣告的方式。但首先,我們需要找到立法的依據。
數據通常不被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因此它享受不到實物版權或創(chuàng)意版權所帶來的好處,而且在很多國家,它仍在立法范圍的邊界徘徊。此時默認的規(guī)則就是:沒有好的法律,拿到數據的人就是數據的所有人。而且個人數據(集合起來)一旦和個人經濟能力數據結合,其驚人的商業(yè)價值也將隨之而來。
在 2013 年五月,一個名叫 Federico Zannier 的開發(fā)者兼藝術家在眾籌平臺 Kickstarter 上發(fā)起了一個名為A Bite Of Me的項目:在網上開賣自己的私人數據給任何想要它的人,起價 1 美元。在商品說明上,他簡潔而有力地寫道:“去年廣告產業(yè)賺了 300 億刀… 我卻一毛錢都沒拿到。”
Zannier 的這個項目展示了他在此方面的洞察力:我們也可以創(chuàng)造極為可觀的收入,如果我們擁有由我們產生的那些數據的話(可查看這篇文章Who Owns The Future)。當我們在使用一款在線產品時,我們已經開始了一場直接明了的價值交換:一些人給你提供免費的在線工具,作為回報,他們可以向你展示廣告。但是這種模式是非常不穩(wěn)定的,尤其是如果,消費者有權利對廣告投放說不,除非他們明確允許你這樣做的話。Zannier 的項目還為由私人數據驅動的公司提供了新的業(yè)務方向:譬如經紀人公司,它是一個給你的數字生物識別信息發(fā)許可證的中介機構;保險顧問,則可以幫你找到最合意的汽車保險。
譬如說我是一個奮斗的大學生。我的數據經紀人告訴我,如果我現在給出個人的實時位置信息訪問權,我將可以在附近的 12 家商店獲得 30% 的折扣,外加一筆一次性的六個月獨家授權費。我一定會欣然接受這樣的服務,如果這種經紀人給我提供的是自己真正感興趣的內容的話。提供該服務的這類公司未來將提供更多更具競爭力的服務,他們會提高公眾對于私人數據的興趣,同時為廣告商和消費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交易。
對于這樣的前景,政府立法部門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強制要求執(zhí)行某種數字生物識別聲明,以允許任何人都可以對他們的數據拷貝宣稱所有權,并最終讓基于數據的交易真正實行起來。
雖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政府在互聯網方面的立法總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但最近幾年,政府在互聯網方面的工作正變得越來越有用。比如美國的Blue Button項目,可以一鍵下載病人統(tǒng)一的醫(yī)療記錄。同樣引人注目的還有人們在數據可移植性方面的努力(即歐盟普及的 “Right to be forgotten” 計劃)。此外英格蘭電力 (Scottish Power) 率先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他們自己的能源花費及使用情況,推進了英國在個人數據方面的立法工作。Searl’s 博士的 “供貨商關系管理宣言” 則為數字生物識別時代的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考供貨商和消費者關系的方式。以上這些例子都為商業(yè)公司和政府共同推進更加自由的互聯網的發(fā)展起到了模范作用。
而且,這些概念不僅僅是對未來的空想,在西方國家,他們實際上已經開始被考慮和推廣了。下面是英國消費者事務部的 Jo Swinson 對此問題的看法:
“很多企業(yè)會收集消費者每天的消費模式,并最終從這些信息里獲得巨大的商業(yè)價值。為什么消費者不能同樣從中受益呢?他們可以通過訪問他們自己的數據而做出更明智的選擇?!?/strong>
此外,在線廣告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是,消費者必須隨著同意越來越多的協議而被廣告商挾持著。是廣告破產了嗎?如果是的話,這大概是因為人們不想再看到這樣的廣告了。作為廣告商(名義上我也是其中一員),如果我們知道人們并不會被強制看我們提供的廣告的話,我們提供的廣告內容是否會變得更好?消費者如果以知情方式來使用他們的數字生物識別信息的話,我相信,這將為媒體消費者和廣告商帶來更好和更現實的利益:通過數據,消費者可以作出更正確的選擇,廣告商則更可能找到真正有購買意向的消費者。
來源:36氪(原文作者Alfie Dennen,原標題為We’re Not On The Web, We Are The Web。)
原創(chuàng)文章,作者:賽琳娜?崔,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anyuanhong.cn/blog/archives/6003